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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和孫子女的撫養關係

法律2.91W
祖父母和孫子女的撫養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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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對祖父母有沒有撫養義務


(1)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

無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無法承擔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責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而且本人需要贍養。

對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喪失贍養扶助能力的,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應承擔此項義務。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須是需要贍養的人。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完全能負擔自身所需,那麼就不能要求孫子女、外孫子女來承擔其贍養義務。當然,如果祖孫之間完全基於親情,在對方沒有困難的情況下仍願承擔一定的贍養義務,也是值得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