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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離婚了,婚姻期間的債務是否需要承擔呢

案情回放

雙方已經離婚了,婚姻期間的債務是否需要承擔呢

  2011年初2019底期間,戴某、汪某多次向原告夏某某、鄒某某購買豬肉、豬血、豬腳、豬內臟等貨物。原告夏某某、鄒某某按照約定已交付了豬肉、豬血、豬腳、豬內臟等貨物,兩被告支付了部分價款。截止至本案起訴之日時尚欠付貨款1658000元。上述欠付貨款發生於兩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找到了二十一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件要點

  被告汪某辯稱,答原告與戴某於2019年5月27日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明確了夫妻財產、債務和小孩的撫養,戴某在外面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都由戴某負責;原告提供的欠條,不知情,不認可,與其無關,答辯人沒有簽名,不屬於共同債務,原告與戴某寫的欠條和承諾系虛假訴訟,證人證言也不是真實的;答辯人購買的房子,是答辯人從孃家親戚家借的錢交的首付款,哈弗H6小車也是在銀行按揭貸款。2019年答辯人與戴某離婚時,房子欠銀行貸款30多萬元,貸款未還完;婚姻存續期間,戴某沒有賺錢養家餬口,其做生意欠銀行貸款和信用卡30多萬元都是由答辯人經手,全部由答辯人歸還,所以答辯人與戴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各負其責。

2010年或2011年起被告戴某從兩原告處購買豬肉、豬血、豬腳、豬內臟等銷往某某賓館。自2016年起,戴某將收到的某某賓館的貨款大量轉入被告汪某賬户,同時亦存在某某賓館應付貨款直接轉入汪某賬户款項的行為(2018年10月9日徐某某轉入汪某平安銀行賬户22000元)。汪某收到戴某轉賬後部分轉入了戴某賬户、戴某指定賬户以及用於其他支出。

戴某通過支付現金等方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間,被告汪某通過向原告鄒某某女兒夏某某銀行轉賬支付貨款345000元,向鄒某某支付貨款110000元。原告庭審中承認上述支付的貨款中遺漏了20000元未予以扣減。


法院判決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戴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夏某某、鄒某某貨款1349 550元;被告戴某、汪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夏某某、鄒某某貨款288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