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終止解讀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實施。合同編作為條文最多的一編,相較《合同法》構建了更加科學的合同規範體系,對從合同訂立到合同終止等一系列規則和制度內容進行了完善。本次解讀將重點闡述《民法典》合同編在合同終止方面的完善與創新。
一、增設債的清償抵充規則
《民法典》第560條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二、明確主債務及利息和有關費用的履行順序
《民法典》第561條規定,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
三、對合同解除制度進行了完善
《民法典》第564條第2款增加了未約定情形下解除權的消滅期限,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時,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四、完善通知解除規則
《民法典》第56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若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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