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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僅休3天!男子睡夢中猝死,公司是否擔責?

馬某是機械加工部門技工崗,這也是他最近一段時間每天的下班時間,每天工作時長超過12小時,且絕大部分都是夜班,他真的好想休息一下。他沒想到這一天他回到家後就真的“休息”了,再也沒有醒來。

1個月僅休3天!男子睡夢中猝死,公司是否擔責?


然而馬某親屬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卻不予認定,這種情況就獲得不了救濟了嗎?


案例回顧

2021年5月,馬某與西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入職西方公司機械加工部門,擔任技工崗位,合同約定馬某的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週工作5日。


2022年初,因西方公司業務量激增,原有的排班模式難以滿足業務需要,西方公司遂將原有的排班模式變更為白班加夜班的排班模式。由於西方公司不合理的排班制度,導致馬某長期進行超負荷工作。

馬某僅在2022年11月就工作了27天,每天工作時長超過12小時,且絕大部分都是夜班。2022年12月6日,馬某被安排的工作時間為12月6日20時至12月7日8時,2022年12月7日,馬某在下夜班返回家中休息時,在睡夢中猝死。


事故發生後,馬某的親屬曾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但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馬某死亡並不符合工亡或視同工亡的情形,不予認定。

那麼在此種情況下,馬某的家屬還能如何申請救濟?


羣益普法


即使勞動者遭受傷害不屬於工傷或工亡,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勞動者或其近親屬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本案中,馬某猝死前一日西方公司安排其延時加班4小時,超出法律規定的1小時,亦未對馬某提供健康保障措施。何況,馬某當日被安排上班時間為下午20時至次日8時,該工作時間與一般自然人的規律作息時間完全相反,在此情況下再行安排馬某加班本就欠妥。

以上説明西方公司嚴重忽視對馬某身體健康的保護,侵犯了馬某的合法權益,應認定西方公司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有過錯。


關於西方公司侵權行為與馬某死亡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問題。馬某經診斷為現場猝死。世界衞生組織對猝死定義為“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説明猝死是與患者身體器官的病變或突然病變有關。

工作強度高、工作壓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時間有損身體健康,是一般人都知曉的生活和醫學常識問題。雖然根據本案現有事實情況無法得出西方公司安排馬某超時加班與馬某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係的結論,但根據馬某上班及下班返回家中睡覺後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並結合日常經驗,該因果關係亦同樣無法排除。

雖西方公司安排馬某超時加班的侵權行為與馬某猝死之間因果關係不能排除,但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馬某個人身體素質、個人身心調整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西方公司應對馬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