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不準離婚,當事人堅持離婚案件怎麼處理?
案情簡介:
甲乙二人因婚後感情不和以及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遂於2019年分居。同年8月,甲向法院起訴,以二人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請求離婚。2019年12月,經法院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判決駁回甲訴訟請求。之後,甲又於2020年8月再次向法院起訴,同年上訴於二審法院,均被判駁回訴訟請求。2021年6月,甲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訴訟期間,甲乙二人一直持續分居狀態。
京創律師解讀:
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節選)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可見,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屬於法定離婚事由,本案當事人第一次起訴時,並不符合當時的法定情形。並且,在實踐中,沒有明確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初次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維護家庭穩定的原則,一般判決不準離婚。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被判決不準離婚的夫妻有許多會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更有一些是在六個月期滿後立即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本案中,當事人堅持離婚且態度堅決。
依據今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當事人在初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後,夫妻雙方持續分居滿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在前次訴訟之後並無改善,長期分居已導致夫妻感情不具備挽回的可能,且一方持續提起訴訟,表明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堅決態度,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離婚。
法院審理結果
甲乙二人婚後生活期間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二人分居後,雙方並未履行夫妻義務。2019年甲以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被法院判不準離婚後,二人分居滿一年。最終,本案法院依據今年施行的《民法典》之上述新規定,判決甲乙二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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