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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中,涉案人員犯罪數額、贓款處置為報案人員權益的處理方法

一、不同層級人員如何認定涉案數額?

電信詐騙中,涉案人員犯罪數額、贓款處置為報案人員權益的處理方法

(1)詐騙集團或團伙的首要分子,以詐騙集團或團伙所犯罪行的全部數額認定;詐騙集團或團伙其他主犯,以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數額認定。

(2)普通業務組長,以其參與期間主管的小組成員詐騙數額總額認定,量刑時參考具體犯罪時間和作用。(3)普通業務員,原則上認定為從犯並以個人參與的詐騙數額作為量刑依據,同時參考其具體犯罪時間和收入。

(4)被認定為從犯的行政等人員,按照其參與犯罪期間的數額認定,量刑時還應考慮得贓情況。

二、涉案贓款應當如何處理?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犯罪分子用於犯罪的工具和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等。如果系贓物,以溯源返還為原則;如果系贓款,以統一分配為原則。涉案專門賬户內無法説明合理來源的資金,應結合賬户是否僅為被告人所控制和使用、涉案賬户內資金流水是否發生於電信網絡詐騙時間段、被告人是否有其他正當商業行為等綜合認定。如確有證據證實涉案賬户系被告人合法收入的,應予剔除。第三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三、對未報案人員的權益有何保護措施

司法機關可根據被告人供述、銀行交易明細以及相關人員電子數據等證據,認定未報案被害人的被騙事實、被騙金額和具體身份。未報案被害人可與其他已報案的被害人享有平等的返還資金的權利。未報案或案件判決後報案,根據被告人供述、銀行交易明細及相關電子數據等能夠認定被害人被騙事實及被騙數額,可在案件判決後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分配查扣的贓款。人民法院依法審核,確認該被害人系交付被騙款項的當事人身份後,可參與分配。人民法院判決未將未報案的被害人被騙的犯罪事實和被騙金額認定在內的,如案件尚在執行期間,報案數額不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核確認報案人是否可參與分配;如已執行終結,依法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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