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二道販子從網上購買銷售產品構成侵權嗎?

  原告:白律師

二道販子從網上購買銷售產品構成侵權嗎?


  被告:紅律師


  原告X公司與被告X某、Y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法院於2022年X月X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23年X月X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白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X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X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行為;2.被告Y公司立即刪除涉案網店的侵權鏈接。3.被告X某、Y公司賠償原告X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其中合理費用為律師費3,000元、公證費500元)。


  事實和理由:原告是專利號為X號、名為“耳環X”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目前有效。被告X某通過其開設的網店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被告Y公司是平台的經營者,其為X某的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X某、Y公司構成專利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紅律師辯稱:被訴侵權產品是被告X某從市場採購,其不是製造者。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鏈接同時銷售其他產品,其獲利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被告Y公司並非涉案商品的實際銷售者,並非本案適格的被告。Y公司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無任何過錯。被訴侵權產品已禁售,被訴侵權事實已不存在。


  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


  Y公司購物平台的經營者,X某系涉案網店的經營者。根據Y公司核查其系統後提供的信息,該網店被訴侵權產品ID於2022年X月X日禁售,涉案商品ID扣除退款退貨,總銷量為55,163件,總銷售金額為55,382.83元;其中A形銷售量為4,160件,銷售金額為51,499.69元;B形銷售量為51,003件,銷售金額為3,882.52元;其中有一筆訂單銷售數量為51,000件,銷售金額為3,865.80元。


  法院認為,原告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否則屬於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比對,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應認定為相同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X某是涉案網店的經營者,其未經許可許諾銷售、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於賠償金額,涉案網店銷售的A形款耳環系侵權產品,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別及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侵權產品的銷售情況、律師工作量、原告取證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金額。因Y公司系網絡平台經營者,無證據證明Y公司知道X某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而為其提供幫助,且Y公司已對被訴侵權產品採取禁售措施,故原告針對Y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被告X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