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跑路案例採訪
2021年11月3日,中介跑路案例採訪
答:
1、根據案情,事主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又將房屋出租給租户。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事主有權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租金,但無權要求在租租户搬離。因為租户與中介公司的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此時租户可以主張將剩餘租金給付給事主,繼續租住事主的房屋。
相關法條:民法典719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2、如果中介公司資金鍊斷裂,導致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清算的條件,債權人、債務人和利益相關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該公司破產,此時公司是否繼續經營應由破產管理人確定,如果繼續經營有利於償還債務,就可以繼續經營;如果繼續經營會加重債務人的負擔,就不能繼續經營。
3、本案中介公司遲延履行租賃合同,拒不支付租金,符合民法典563條第四款規定的任意解除權,事主可以起訴要求解除該租賃合同,解除合同不影響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實際發生的損失。
相關法條:民法典56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建議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如果公司經營情況惡化,資金鍊斷裂仍然繼續以簽訂租賃合同的方式收取次承租人租金,不支付出租人租金的,可能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事主可選擇報警,通過刑事手段挽回損失)
5、事主作為債權人,在發現債務人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其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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