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起訴離婚?
實踐中可能存在夫妻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財產較多,另一方不願與其離婚,但同時也不照顧對方,只是花費夫妻共同財產即包括對方的工資,因此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來説,其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所以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並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提起離婚訴訟,但需要先變更監護人,由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訴訟,這是因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而且離婚訴訟具有身份屬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自己無法作為當事人獨自提起訴訟,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提起訴訟。所以司法解釋才有特殊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先變更監護人後可代理提起離婚訴訟。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由此可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的條件較為苛刻,只有在另一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時才能提起訴訟,而配偶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故而需要先由其他順序的監護人申請撤銷配偶的監護資格,在法院指定為監護人後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以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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