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刑事律師:減肥藥驗出西布曲明,商家被追究刑事責任
“西布曲明”這種藥物,相信很多人知道它也是從郭美美事件中聽説的。2014年7月,郭美美因賭球被捕入獄,2021年又因為所賣減肥產品中含有違禁成分西布曲明而再次被抓。最近,有很多當事人也因所賣減肥藥中含有西布曲明而找到我,今天我們就來説説這個減肥藥的問題。
一、西布曲明的作用與危害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副教授朱毅介紹,西曲布明是一種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抑制食慾的藥物,吃了這種藥物,你不但代謝增加,而且還不想吃東西了,因此你的體重也會隨之減輕。但是,這種藥物有巨大的副作用,服用它可能會帶來心腦血管還有中樞神經系統不可逆的損傷,嚴重的有心血管風險,心率加快,血壓增高,還可能導致中風甚至死亡。我國在2010年就已經宣佈停止國內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製劑和原料藥。但仍有很多商家,看重西布曲明強大的減肥效果,鋌而走險的將其加入到減肥產品中。
二、減肥藥是藥還是保健品
如今市面上減肥產品種類繁多,其中既有藥品也有保健品,如何區分一般看產品包裝上的批號,有"國藥準字"的就是屬於藥品,如果是"衞食字號"的就是保健品。當然,現在市面上公認的減肥藥品指的是奧利司他,也是美國FDA批准的減肥藥,其他的基本上都是保健品。而保健品屬於食品,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在減肥保健品中加入西布曲明成分的,公安機關一般會按照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該罪為行為犯,不以銷售金額為立案標準
食藥領域是國家重點治理領域,涉及食藥犯罪一般均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即構成犯罪,不要求銷售金額或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標準。但銷售金額是量刑標準,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情節嚴重,而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就屬於特別嚴重情節。
四、主觀明知如何認定
作為生產商,只要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成分的就能夠認定犯罪,因此其主觀故意比較好證明。但作為銷售者,構成犯罪的前提是行為人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而予以銷售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道銷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就無法認定其構成犯罪。關於明知,兩高在近期聯合發佈了新修訂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證據並經查證屬實的除外:
(一)長期從事相關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行業,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
(二)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的;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關部門發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預警的情況下繼續銷售的;
(五)因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六)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因此,如果行為人有上述行為,又無相反證據推翻的,就能夠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
在這裏,詹律師奉勸各位,如果想要銷售保健品一定要做到嚴格審慎義務,嚴把質量關,核實進貨渠道、產品資質,並固定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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