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取保候審?
一、律師意見:
1、根據刑訴法第66條規定,公檢法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監事居住,而刑訴法第67條也規定幾種情形下,公檢法可以取保候審,兩條法律規定均表述為“可以”取保,而不是“應當”取保,因此,是否同意取保候審,要公檢法根據自身的辦案需要以及對案情的綜合考量決定。
2、個人認為,取保候審也要區分是個人犯罪還是共同犯罪,若是個人犯罪,那就看是否符合刑訴法67條的規定,若取保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認罪態度良好,在偵查機關的訊問中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若涉及到被害人,是否獲得被害人諒解,有沒有退贓、退賠都是取保能否成功的影響因素,但因個人犯罪偵查相對簡單,在取保候審不妨礙偵查工作的情況下,被取保的機會還是很大的。
若是共同犯罪,因涉及的嫌疑人眾多,案件偵查難度相對於個人犯罪更高,每個嫌疑人之間的供述要相互印證,牽一髮動全身,並且,多數嫌疑人在頭幾次的訊問中不會輕易的如實供述,這樣的情況下,取保候審的難度相對較大,尤其是案件偵查沒有進展,偵查部門擔心嫌疑人取保後,會干擾證人、受害人,或偽造、毀滅證據等,這樣就更難取保。另外,也要看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若是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對整個共同犯罪團伙中,其他成員的犯罪事實瞭解不多,偵查價值相對較小的更容易取保成功。
3、若嫌疑人被取保後,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第71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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