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尋釁滋事罪主犯可判緩刑嗎
一、共同犯尋釁滋事罪主犯可判緩刑嗎
尋釁滋事主犯可以判處緩刑。如果主犯被判處了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一些減輕處罰的情節,同時也不是累犯,就可以適用於緩刑。根據犯罪份子的悔罪表現以及犯罪情節,認為如果使用了緩刑,也不會導致危害社會了,也適用於緩刑。但犯罪份子不可以是累犯,以及犯罪集團的首要份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的主犯
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尋釁滋事罪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者通常為主犯。符合標識的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先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尋釁滋事是一種影響社會秩序的行為,在兩人以上共同犯罪中,一般會根據行為人的參與程度做出主犯和從犯的區分,根據身份,主犯和從犯接受的刑罰也會有區別。主犯要承擔尋釁滋事全部的犯罪,而從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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