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共同購買的婚房分手後該咋辦,法院這樣判
「案情回顧」
一對戀人購買了婚房後分手,為了房子的分割問題,小夥將前女友告上法庭。
王先生和陳女士2013年相戀,2015年3月購買了洪山區的一套商品房作婚房,總價為55萬餘元。陳女士工作單位有優惠減免1萬元,王先生母親支付了首付款16萬餘元。王先生負責償還38萬元貸款,陳女士也有還款。
2016年10月,兩人搬到婚房居住,雙方還在親友前舉辦了婚禮,但未領結婚證。不料2017年9月,兩人感情生變後分手,對於房子如何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2018年9月,王先生將陳女士告上法庭。王先生認為,婚房是結婚的必需品,雙方共同購買婚房,實際上是他對陳女士附義務的贈與。如今雙方已分手,也就不存在贈與了,他要求判決房子歸自己所有。
陳女士則辯稱,婚房為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屬於共同所有,扣除首付款和剩餘貸款後應平均分割。而且兩人同居時,自己為小家庭也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為王先生付出了很多感情,也曾造成過身體上的傷害,這些都是金錢無法彌補的。
「法條解析」
法庭調查,發現該房屋現有價值為143萬元,還剩35萬餘元貸款未還清。經審理,法院認為,兩人並未登記結婚,雙方並沒有約定涉案房屋為王先生對陳女士的贈與。因此,王先生“婚房是對陳女士附義務的贈與”主張並不合理。
法院同時認為,兩人2015年3月購買婚房,2016年12月才以夫妻名義同居,房子不屬於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所以不能按照同居關係財產進行分割,陳女士提出的分割方式也不合理。
最終,法院認定婚房為兩人共同購買,應按照出資額確定份額。除去銀行貸款,王先生、陳女士為購買房屋實際出資為17萬餘元(包含優惠的1萬元)。如今婚房價值為143萬餘元,經核算,確定陳女士佔有婚房現價值的份額8萬元。考慮貸款等因素,法院判婚房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自行負擔剩餘的銀行貸款,並賠償陳女士15萬元。雙方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當事人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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