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自首情節應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杜某投資設立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網絡技術服務、個人互聯網直播服務(需備案)等。2022年2月,杜某組織盧某等人為上級代理,組織楊某等人為下級代理,由各級代理招募包括已婚的姜某在內的多名人員為聊天員,並要求聊天員在“就聊”“奔愛”交友聊天軟件上,採用虛構身份背景和住址,以謊稱與男用户談戀愛、奔現見面、解鎖聯繫方式、解鎖微信功能等方式,誘騙男用户通過微信支付、支付寶支付的方式在平台充值贈送禮物給聊天員。姜某經人介紹加入杜某設立的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某公會”後,由四級代理帶領在“就聊”“奔愛”交友聊天軟件上與男用户聊天。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間,姜某通過前述聊天交友軟件虛構自己系單身未婚、與男用户在同城工作的事實,並謊稱與男用户發展情侶關係、同城見面或者無法看到對方發送的信息,需要男用户在平台上充值並贈送禮物以提高親密度、解鎖相關功能為由,騙得王某財物價值人民幣39684元。2022年6月,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在辦理一起詐騙案中發現,涉案的“奔愛”交友聊天軟件中多個嫌疑人在全國各地利用該款交友軟件進行詐騙,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於2022年6月10日決定立案調查。承辦民警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姜某在H省H市有利用“就聊”交友聊天軟件進行詐騙的嫌疑,遂於2022年6月17日與H市公安機關的民警前往姜某家中。承辦民警發現,姜某並未在家中。後經由姜某的丈夫電話通知姜某回家,姜某遂於當日前往當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案情。
【審理經過】姜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並在開庭前主動向受害人王某退贓39684元。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構成詐騙罪,其與杜某等人的行為屬於共同犯罪。姜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從犯,積極退贓,願意接受處罰,應當減輕處罰。據此,某區法院判決:1.被告人姜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2.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姜某的OPPO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律師分析】本案系由杜某設立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後招聘各級代理和聊天員,以虛構事實的方式從事騙取受害人財物的犯罪行為。犯罪分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本文不再就有關違法犯罪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展開討論。此外,據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有關規定,詐騙罪並不存在單位犯罪的情形,本文亦不對單位犯罪展開討論。本文着重探討的是,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應如何予以界定。
所謂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不難看出,如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自首的,須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條件。本案中,姜某在尚未收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其行為符合“自動投案”之條件。需要重點説明的是,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自首的情節是否成立——是否能被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本案的關鍵所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一條之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規定,如實供述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詳參劉靜坤主編:《刑法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上冊)》,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第1版,第119-122頁]本案中,姜某到案後,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以及所知的同案犯杜某等人實施的犯罪事實,故其所作供述可被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據此,應當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的基本案情,筆者就詐騙罪的量刑以及有關從輕、減輕的規定作了簡要梳理,如下表所示。
具體情節 | 處理意見 | 法律依據 |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
構成詐騙罪的,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 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7號) |
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 | 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 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刑法》第二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 | 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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