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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辦案例】吃完海鮮後腹痛死亡,醫院賠償41萬餘元!到底發生了什麼?

腹內疝,是指腹腔內的臟器離開原來的位置,通過腹腔一個正常或異常的孔道或間隙,進入另外一個空隙內,而形成腹內疝。該病發病率小於1%,為疝源性腸梗阻的主要原因,約佔腸梗阻原因的5.8%。

【親辦案例】吃完海鮮後腹痛死亡,醫院賠償41萬餘元!到底發生了什麼?

腹內疝沒有明確的特異性臨牀特徵,可表現為間斷性或輕度腹痛,也可表現為急性腸梗阻。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24日,許某到某醫院肛腸科就診,門診收費票據顯示,當日9時8分,掛胃腸門診號。

上午9時35分,許某到醫院婦產科處就診。病史為:患者9月4日在醫院清宮術後,未抗炎治療,前一晚上進食海鮮後,第二天早晨出現上腹痛,轉移至下腹,疼痛到院,由肛腸科轉入婦產科。主訴“腹痛半天待查”。

體徵:BP:150/90mmHg,查:腹部、肌緊張,壓痛、子宮、雙附件,觸診不清,拒內檢。給予血常規、尿常規、尿澱粉酶、HCG、B超、腹部立位平片檢查未見明顯異常。

治療及處理:待結果後立即就診;請外科協診排外急腹症。

同日13時40分,許某至醫院外科就診。外科初步考慮:腹痛待查?急性闌尾炎、腹膜炎。建議:抗炎、解痙、維持水電解質對症;嚴密觀察腹痛情況,如有加重,轉上級醫院;不適隨診。同日處方箋摘錄許某主要診斷為:急性結腸炎。

14時30分左右,經醫院輸液後,許某感覺腹痛減輕,稍有頭暈,就回家了。

回家後,許某因為呼之不應15分鐘,於20時15分,緊急送入醫院,初步診斷:院前死亡。

 

入科後立即進行搶救,給予胸外心臟按壓、球囊輔助呼吸、心電監測、測血糖。心電圖示:全心停搏,同時開通兩路靜脈通道並請內科、外科、麻醉科、婦科會診,協助搶救,並給予氣管插管,電除顫。

20時46分,心電監護示竇性心動過速,I°房室傳導阻滯,持續了4分鐘,又呈全心停搏狀態,繼續給予搶救,搶救共持續一小時十五分鐘後,許某自主呼吸仍未恢復,大動脈搏動未恢復,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心電圖仍一條直線。

和患者家屬再次溝通後,家屬表示放棄搶救,於21時30分宣佈臨牀死亡。

2019年12月11日,A司法鑑定中心做出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受檢者許某系腹內症(小腸繫膜裂孔疝)致絞窄性腸梗阻,終致休克死亡。

 

【維權經過】

吃了個海鮮,出現了腹痛的情況。可沒想到,入院一天不到的時間,人就這麼沒了。家屬悲痛之餘,實在難以想通。他們覺得,是因為醫院處理不當,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於是,找到了我們大健康法律服務中心,尋求幫助!

2020年7月13日,B司法鑑定中心做出鑑定意見書。認為醫院為患者許某實施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①醫院未進一步明確許某急腹症的病因。許某因腹痛半天就診,有腹部肌緊張,壓痛體徵,外科初步考慮腹痛待查?急性闌尾炎,腹膜炎。依據急腹症的處理原則,應該儘快明確診斷,針對病因採取相應措施。醫院未給予高度注意,未進一步觀察及完善相關檢查,明確許某急腹症的病因,存在過錯。

②醫院對許某的病情觀察評估不到位。2019年9月24日13:40,外科門診病歷未見基本生命體徵記錄,未見體格檢查記錄,不能充分體現醫方對許某的病情觀察評估情況,存在過錯。

③醫院存在病歷書寫不規範的過錯,《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規定,門診病歷記錄書寫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徵,必要的陰性體徵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因搶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6小時內據實補記。送檢的門診病歷中未見體徵、輔助檢查資料、結果等記錄,搶救過程中的醫囑未給予全面補記等,存在過錯。

④因醫院對許某的病情觀察評估不到位,未進一步明確急腹症的病因,一定程度上延誤許某的病情診斷,未得到及時治療,與許某的死亡(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考慮到;腹內疝(小腸繫膜裂孔疝)致絞窄性腸梗阻系許某自身疾病。且早期病情隱匿,病情進展及變化快。醫方在許某就診後已經給予了腹部立位平片,腹部超聲、血尿常規、尿澱粉酶、血HCG 等常規檢查,結果未見明顯異常。其判定原因力大小建議為次要原因。

⑤許某為門診患者,未行特殊檢查及手術治療,故被申請人是否盡到説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義務無法評價。鑑定結論為:醫院為許某實施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被鑑定人許某的死亡(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原因力大小建議為次要原因。被申請人是否盡到説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義務無法評價。 

一審法院酌定由確定由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司法裁判】

根據責任比例,一審法院作出了判決。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許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416258.04 元

後續,院方不服從判決,遂又發起上訴。

但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且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小律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許某在輸完液回家後,醫院仍然未確診其病情。在這種情況下,醫院僅用鎮痛藥物緩解其疼痛症狀,是不足以證實病情本身得到了控制。

醫院作為有專業知識的醫方,雖在醫囑中載明嚴密觀察腹痛情況,如有加重轉上級醫院,但其並未重視許某病情,並未採取相應留院觀察的措施,此情形反應出院方未明確患者的診斷、未對患者疾病給予足夠重視,嚴重影響患者疾病的診療。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貼士】

對病人來説,詳細、認真的檢查,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一樣的一種負責。做檢查,是為了更加科學、客觀、有依據地對疾病做出診斷,最大程度去避免漏診、誤診發生,而且還能發現一些沒有臨牀症狀的隱匿性疾病。

所以,對於急性的疾病,醫生們一定要認真對待,切不可憑經驗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