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懷疑販毒怎麼辦?
一、被公安懷疑販毒怎麼辦
1、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異地毒品犯罪線索的,必須及時向異地公安機關通報,重要情報線索同時報告上一級公安機關。異地公安機關必須將調查結果及時反饋給提供線索的公安機關。
向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查詢和提供相關毒品犯罪信息或資料的,應當通報簡要案情和發出請求協作函;向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採取強制措施、扣押或者追繳與毒品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物、證據的,應當通報案情和發出請求協作函,以及提供完備的法律文書並承擔相應的法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偵辦毒品案件,必須先報本省省級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同意,並由本省省級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向協作地省級公安機關禁毒部門通報案情、交流意見,同時報公安部禁毒局備案。
在協作過程中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查扣的毒資及財產,由立案單位隨案處理,協作方不得擅自截留、變更強制措施或重複扣押、凍結有關財產。立案單位撤銷案件的,必須及時解除相關的法律手續並書面通報協作方。
3、在偵查協作過程中,協作方發現己方對案件也有管轄權的,一般情況下不重複立案,由先立案的公安機關繼續負責偵查,特殊情況經協商或共同的上級機關指定,可以移交案件。
協作雙方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立案方為保護特情或線索來源,請求向協作方移交案件的,協作方應予接受;在協作地發現複雜的販毒網絡或仍在加工生產的製毒窩點,為了更加有效地打擊和處理更深層次的毒犯,協作方請求移交案件的,原立案方應予接受。
4、在毒品案件偵查協作中查扣的毒資和涉毒財產,協作雙方應該共同清點,並交由立案單位隨案處理。辦案單位取得罰沒返還後,必須按比例與協作方分享。辦理過程應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二、對非法運輸毒品行為如何認定?
我國是將運輸毒品的行為單獨作為一種犯罪行為,規定在刑法之中,而且歷來是對運輸毒品的行為,作為毒品犯罪中的重點予以打擊, 1979年刑法中,即已規定對運輸鴉片、海洛因、嗎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為予以懲處,已經明確將運輸毒品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我國1997年刑法第347條將運輸毒品罪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並列,並且作為行為選擇性罪名而被置於同一條文中,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和量刑標準。但是,對運輸毒品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並未取得一致認識,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所謂運輸毒品,是指將毒品從某一地點運往另一地點,區域範圍則限於我國國內。
2、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輸毒品的行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僱幫助運輸的。
3、運輸毒品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採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4、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轉移毒品。
5、運輸毒品是指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為他人運送,包括利用飛機、火車、汽車、船隻等交通工具或採取隨身攜帶的方法將毒品從甲地送到乙地的運輸行為,轉移運送毒品的區域,應以國內的領域為限,而不包括進出境。
6、所謂運輸毒品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或出於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採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為他人運送毒品的非法行為。
綜上所述,如果公安懷疑販毒那麼也是在有前提條件下才會懷疑的,而且公安辦案都會講究證據,如果沒有販毒的行為那麼也沒有什麼好擔心的,只要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如果有販毒的行為最好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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