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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批捕有懷疑怎麼辦

法律2.12W
對批捕有懷疑怎麼辦
對遺囑如果有懷疑怎麼辦



    1、遺囑有無形式上的瑕疵。比如立遺囑人處分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夫妻雙方一方先去世未立遺囑,後去世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全部夫妻共有財產。這時就侵犯了先去世一方的財產處分權。按法理,先去世一方去世時應發生法定繼承,配偶首先取得財產的一半,這是屬於他(她)的夫妻共有財產。剩下的一半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等額繼承。有幾個分成幾份。所以,如果出現了遺囑處分了不屬於立遺囑人財產的情況,可以主張遺囑部分無效。



    2、遺囑屬於被脅迫、被欺騙的情況下,違背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所立。這需要找到能夠證明立遺囑人正是意思表示的證據(比如文字材料、立遺囑人在親朋好友中一貫的表述等),或者繼承人存在欺騙、脅迫立遺囑人的行為的證據(比如精神壓迫、肉體蹂躪或者虐待等證據)。



    3、立遺囑人的死亡與繼承人的行為有關,或者繼承人殺害立遺囑人,這是遺囑當然無效。法定繼承發生。



    4、立遺囑人所立遺囑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侵害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的真偽判定標準一般有形式標準和實質標準兩個方面。多數情況下,形式標準勝算高一些。實質標準很難取得有説服力的證據。



    遺囑在訂立之後,一般都是具有效力的,但是難免會存在財產的所有者去世之後,他人懷疑沒有公證過的遺囑的有效性,此時可以請求專業的機構將遺囑進行鑑定,在進行鑑定時,必須要提供遺囑的原件,並且該遺囑書寫不得超過六個月,否則將不能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