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滷料包中加罌粟,目無法紀擔刑責!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日,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現S某經營的熟食店內存有疑似罌粟物品1.215公斤,並在滷湯料包中發現疑似罌粟物品。執法人員隨即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當日立案偵查,並於2020年7月21日對S某取保候審。經某食品檢測中心有限公司檢測,偵查人員所抽樣的豬頭肉及滷湯中檢測出罌粟鹼和嗎啡成分。經過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查明,S某在2019年至2020年7月2日間使用罌粟熬製滷湯來加工豬頭肉並銷售給他人。2020年9月21日,公安機關以S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由,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滷料包中加罌粟,目無法紀擔刑責!

【案件評析】所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詳參鄧衞衞、雷雨波、於躍、張世琦編著:《罪名·立案·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3月第1版,第109頁)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管理制度和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對人體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後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機體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至於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經過有關機構鑑定確定。(詳參周峯主編:《新編刑法罪名精釋》第1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年9月第1版,第417頁)本案中即是由某食品檢測中心有限公司檢測出S某生產、銷售的豬頭肉及滷湯中有罌粟鹼和嗎啡成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20條之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我國衞生主管部門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一批)》中就將罌粟殼列為可能在火鍋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類別。此後,我國衞生主管部門又在《對前四批名單的補充和修改內容》中將罌粟殼對應的可能添加非食用物質產品類別中增加“火鍋底料及小吃類”。本案中,S某在其生產的豬頭肉中摻入用罌粟殼熬製的滷湯,並對外銷售,正是觸犯了前述規定,則構成犯罪。此外,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一項亦作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量刑幅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第141條、第14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等相關規定來看,我們可以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標準梳理如下。

序號量刑

檔次對應情節有關概念解釋附加刑的適用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2)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2)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3)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4)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並處

罰金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嬰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並處

罰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3)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5)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6)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建議】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觸犯禁止性規定。行為人若無視法律規定、一味牟取非法利益,則其將受到刑法的制裁。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則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當然,行為人系初犯且能認罪認罰的,尚可爭取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