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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很多人認為婚姻法領域是最基礎的領域,其實婚姻法領域是最博大精深的領域。今天我們來談談婚姻中的共同債務問題。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的基本制度是法定財產製度,既一般情形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特殊約定的除外。對於夫妻債務,基本原則是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應該共同償還。按照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淺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為了進一步保護夫妻關係中不知情一方,婚姻法司法解釋最新補充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還有債權人要重點關注的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看來,以後借錢給夫妻,一定得拿到配偶方的簽字了,不然借出去的錢,可能就是潑出去的水,收不回來啦。此文寫於2020年12月,因其他平台協議到期,轉載到本平台。註明一下寫作時間,因為法律條文更新換代非常迅速,有些文章的部門內容具有一定的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