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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律師——男方婚前買房女方有幫助出資,離婚時是否算作共同財產


房產分割律師——男方婚前買房女方有幫助出資,離婚時是否算作共同財產

原告訴稱

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趙某鵬、林某將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按市場價格的29%的比例,向張某支付購置涉案房屋補償款3241098元;2.判令趙某鵬、林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張某與趙某剛原系夫妻關係,現已離婚。趙某鵬、林某系趙某剛父母。張某與趙某鵬系公媳關係,張某與林某系婆媳關係。張某與趙某剛於2006年初經人介紹戀愛,於2006年9月25日結婚,又於2022年6月17日經貴院調解離婚。張某與趙某剛訂婚後,雙方家庭決定共同出資購買涉案房屋用作婚房,雙方共同委託趙某鵬辦理購房一切事宜。之後,由趙某鵬作為代表與房屋出賣人及中介公司辦理購房合同簽訂、房屋過户等相關手續。

但是2006年6月14日,趙某鵬卻違背兩家共識,僅以自己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房屋,購買後也未如實告知張某。在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時,趙某鵬仍然未告知張某,擅自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張某在自己父母的幫助下出資200000元,趙某鵬出資750000元,購房款、中介費、過户費、各種税費相加共計950000元。購房後張某負責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共計花去裝修費107821.67元,張某對涉案房屋共計出資307821.67元。張某又出資購買傢俱電器,出資19770元。後張某、趙某剛及婚生女趙某涵三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

2018年趙某剛要求與張某離婚,並提起訴訟,被貴院駁回。但是趙某鵬始終否認張某出資購買房屋一事,不同意對張某補償,於是張某於2019年起訴趙某鵬共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之前判決雖然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張某訴求,但是認定了張某對購買房屋出資200000元,並釋明:“關於張某為購買房屋出資、裝修一事,可依據出資性質另行處理”。現今張某已與趙某剛經貴院調解離婚,雙方財產已失去混雜一起的意義,又因為趙某鵬已在貴院對張某提起了排除妨害糾紛一案的訴訟,貴院業以受理。

張某認為涉案房屋的產權既然登記在趙某鵬名下,故放棄房屋產權之爭,但決不允許趙某鵬搶劫得逞。張某對涉案房屋共計出資307821.67元,佔總房款的29%;趙某鵬對涉案房屋共出資750000元,佔總房款的71%,現涉案房屋市場現值為11176200元,張某應分得3241098元房屋補償款。張某認為當時兩家購房是作為婚房用於組建家庭,現在婚姻關係不復存在,趙某鵬應當給以張某房價補償款。故此,張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訴。

 

被告辯稱

趙某鵬、林某辯稱,一、本案張某涉嫌重複起訴,法院應當按照“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原則予以駁回起訴。張某曾就涉案房屋提起過共有權確認糾紛,貴院判決結果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判決予以維持。其中一審判決的法官説理部分為:涉案房屋系以趙某鵬名義購買,且登記在趙某鵬名下,張某主張在購買房屋時系因共同出資,應為二人按份共有,因雙方對共有一事並未約定,且張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趙某鵬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故對其主張按份共有涉案號房屋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於張某為購買涉案房屋出資、裝修一事,其可依據出資性質另行處理。

二審判決的法官説理部分為:涉案房屋系趙某鵬購買,登記在趙某鵬名下。趙某鵬明確否認涉案房屋系與張某共同購買,雙方共同所有。現張某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趙某鵬與張某有共同購買房屋的合意。張某提交的《證明》由趙某剛出具,而非趙某鵬,《證明》的內容在趙某鵬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不能約束趙某鵬。故對於張某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系其與趙某鵬共有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可以明確看出,本次張某的起訴,雖然在被告人數、訴求請求上與其曾經提起的共有權確認一案表面上看,有所差別,但是看其本質,本案的訴訟標的物沒有變化,仍然是同一涉案房屋;原告、實際被告權利人沒有變化,即原告是張某,涉案房屋的權利人也仍然是趙某鵬;至於訴訟請求,其實質也是對其主張共有權確認一案的所謂“200000元出資”是否佔據涉案房屋份額一事予以確認。因此本案實為張某的重複起訴,法院應當予以駁回起訴。

二、張某的起訴沒有事實基礎。張某所在本次起訴中所列出的所謂“出資、裝修一事”,在其共有權確認一案的主張所佔份額的請求被全部予以駁回,也就是説,目前沒有依據表明張某在涉案房屋中佔有份額,既然沒有份額,那張某起訴分家析產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便均不存在。同時,法院也明確否認了張某與趙某鵬具有共同買房的合意,也否認了張某與趙某鵬共同擁有涉案房屋的事實。綜上,法院應當駁回張某的本次全部訴訟請求。

三、張某本次主張權利的依據錯誤,證據不足。1.張某提起本次訴訟的依據錯誤。張某本次依據一審中釋明的“關於張某為購買房屋出資、裝修一事,可依據出資性質另行處理”作為本次起訴依據,但是一筆款項的出資性質,顯然具有多種可能,比如贈與、借貸、共同出資或其他多種可能,但是張某並沒有出示證據能夠證明該筆出資的準確性質,顯然本案作為分家析產審理的依據不足,應當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2.張某提起本次訴訟的證據不足。張某本次起訴的所有證據,既沒有證明其所謂“各種出資”與權利人有共同出資購買、或借名買房的意思,也沒有證明張某具有分家析產的任何權利,顯然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民事後果。綜上所述,請求法官予以駁回張某全部起訴請求。

趙某剛述稱,同趙某鵬、林某的意見。

 

法院查明

趙某鵬與林某系夫妻,趙某剛系二人之子。趙某剛與張某於2006年9月25日登記結婚,於2022年6月17日經法院調解離婚。

2006年6月14日,趙某鵬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涉案房屋。2006年7月13日,趙某鵬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登記在趙某鵬名下。

2019年10月,張某以共有權確認糾紛為由起訴趙某鵬,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由張某、趙某鵬按份共有,張某佔21%的份額,趙某鵬佔79%的份額。本院出具判決書,認為:張某主張購買涉案房屋時由其與趙某鵬共同出資購買,其出資200000元,趙某鵬辯稱該筆費用系用於張某和趙某剛購買車輛,對此,本院綜合200000元的匯款時間、涉案房屋的購買時間及張某和趙某剛登記結婚時間等因素,依法認定該筆費用系對涉案房屋的出資,故對趙某鵬的辯稱意見不予採信。涉案房屋系以趙某鵬名義購買,且登記在趙某鵬名下,張某主張在購買房屋時系因共同出資,應為二人按份共有,因雙方對共有一事並未約定,且張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趙某鵬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故對其主張按份共有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張某為購買涉案房屋出資、裝修一事,其可依據出資性質另行處理。故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後張某不服此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該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張某再次起訴,主張其購買涉案房屋出資200000元,並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間裝修房屋花費107821.67元,佔涉案房屋總房款的29%,按照涉案房屋現市場價值,應當分得3241098元的房屋補償款。

 

裁判結果

裁判結果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分家析產系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本案中,經生效判決認定,張某對於涉案房屋不享有共有權,現張某再次起訴主張房屋補償款,雖然張某稱其並非主張涉案房屋的共有權利,但張某主張以其出資額在購房款中所佔比例乘以涉案房屋現市場價值計算房屋補償款,該計算方式本質上仍然是在確認其所享有涉案房屋份額基礎上,主張該份額的現市場價值,該主張與生效判決的裁判結果相悖,法院對此不予支持。關於趙某鵬、林某主張的張某系重複起訴的意見,因張某的此次起訴所主張的案由、當事人、訴訟請求與之前均不一致,故法院對於趙某鵬、林某的該項意見,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