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居然不能判離婚?
案情:張曉曉(化名)與潘華(化名)在大學期間相識並相戀,兩人感情甚好。2006年大學一畢業雙方不顧父母反對堅決的去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年輕的小兩口哪知道過日子的艱辛,因而長期因為生活小事鬧矛盾。婚後一年後,潘華由於公司人員調動被調往美國工作,但在國外期間依然與張曉曉保持聯繫。2010年,潘華回國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認為夫妻分居已經三年,滿足法律規定的“分居滿兩年的要求”,法院應判決不準離婚。
爭議焦點:1、雙方分居3年,為何法院仍然不判決離婚?
2、該如何認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規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夫妻雙方感情基礎牢固,婚後的小打小鬧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且原、被告是因為被告工作原因才分居3年,而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因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判決離婚,分居不是重點,感情破裂才是重點,不能證明感情破裂,分居再久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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