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借給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車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朋友借車的情況,將車借給朋友,結果朋友卻在駕駛過程中出了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會陷入責任的漩渦?下面小編以案例的形式給大家普及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張某購買了奔馳轎車,約朋友李某等人一起飲酒慶祝。期間,張某向朋友們炫耀奔馳轎車的各種功能,李某便要求“試駕”,張某礙於朋友情面只好答應。後李某駕駛該車輛(附載張某)超速行駛,不幸發生事故,致車輛損壞,一路人受輕傷,後被民警查獲。經檢測,李某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本次事故認定為機動車一方全責。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法院認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張某明知他人飲酒,仍提供機動車供他人在道路上駕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與駕駛人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結合張某、李某自首、取得諒解、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李某拘役2個月15日,並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判處張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千元。
律師説法:本案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麼?
本案中,機動車使用人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明知他人飲酒,仍提供機動車供他人在道路上駕駛,張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存在過錯,因此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哪些情況下,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擔責任?
車主是否需要擔責,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存在不能出借的情形,卻仍將車借出去,可能面臨擔責的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民法典第120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因此,在借出車輛之前,審慎選擇借車人非常重要,要確保借車人具備良好的駕駛記錄和安全意識,這有助於降低事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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