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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銷商簽訂的代理合同

與經銷商簽訂的代理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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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與經銷商的概念區別


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係。從法律關係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係,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託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權限內代理商代理委託人蒐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代理與經銷在合同關係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對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的人會錯誤地將代理與經銷混為一談。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二、具體來説,代理與經銷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係,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係。

(二)代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三)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四)從法律關係上講,代理行為即委託人行為,代理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範圍內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歸於委託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户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須由其自己承擔。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主要在有沒有涉及商品所有權上。代理只是在買賣雙方之間起到媒介作用,組成交易,從中賺取佣金。而經銷指對所經營的商品有產權的獨立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