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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委託監理熱門合同樣書

工程建設委託監理熱門合同樣書

工程建設委託監理熱門合同樣書

甲 方:  乙 方: ________年____月   第一部分前言  委託人(下稱甲方):  監理人(下稱乙方):   1、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項目名稱:   (2)工程建設地點:   (3)工程規模:   (4)開工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完工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總投資:   (7)設計單位:   (8)施工單位:  2.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 第三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4. 監理工作的內容:   5、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部分 合同總價款及付款方式  1本項目經雙方確定合同總價款:B: 元,大寫人民幣: 。經審計最終審計合同費用如超出合同價格,則乙方承諾按此合同價格執行;如最終審計費用低於合同價格,則按審計價格執行。  2 甲方按電匯或支票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均通過下列乙方指定的銀行及賬號。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若遇結算銀行及賬號變化,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引起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乙方賬户名稱:  乙方開户銀行:  乙方銀行帳號:  4 甲方應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4.1 工程完工款  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60%,計B: ,大寫人民幣:   4.2初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初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 ①、 ②項單據十 (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計B: ,大寫人民幣: 。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初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終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終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 ①、 ②、 ③和 ④項單據十 (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B: ,大寫人民幣: 。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終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甲方委託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該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一份。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應在本次付款金額中扣除。   ③ 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超過1% 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代扣代轉。   ④ 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5 合同各方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與支付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各方分別承擔。  6 發票的提供:乙方在 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將合同總額100%的商業發票提供給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提供相應合同額的商業發票)。如因乙方提供發票延遲而導致甲方付款延遲,甲方有權拒付款且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 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 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 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 第二天零時間段。  (1 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 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 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六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 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 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因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十九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四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 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____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二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不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_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____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 第三十三條及 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____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 第二份通知發出後____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____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 第一個通知發出後____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 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九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____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爭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石家莊仲裁機構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附件:   1、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乙方法人授權委託書   3、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價格彙總表  甲 方:  授權代表: 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  授權代表: 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