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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進了看守所律師

醉駕1.6W
醉駕進了看守所律師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醉駕進了看守所律師會見幾次

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犯人,時間和次數不受限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 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闡明情況,並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台,採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