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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通事故賠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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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通事故賠償認定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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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認定怎麼認定?

很高興回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認定怎麼認定這個問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是證據,且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不同,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公文書證,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直接設立、變更和消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性質屬於證據類型中的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並非行政決定,而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 自2004年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原“事故責任認定書”表述修改為“事故認定書”之後,處理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性為民事證據這一理念已逐漸被業內普遍認同,作為交警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意見書,其依據的法律規定及原則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不同,其責任認定不能等同於民事賠償中的責任分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在分析判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與民事審判中分析判斷侵權案件適用全部民事法規進行分析有所區別,而且,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民事訴訟中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