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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關於醉駕的證據包括哪些?

醉駕1.1W

行為人關於醉駕的證據包括哪些?

醉駕如果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是要提供一定的訴訟證據的,那麼關於醉駕的證據包括哪些?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還有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辯解等,物證書證就是一些酒精檢測超標的報告單,血液的提取筆錄等等。

對訴訟證據的要求

“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相關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

(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

(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

(5)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説明;

(6)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試聽資料;

(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户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

查獲後又故意當場飲酒的,根據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後當場飲酒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並從重處罰。

呼氣測試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逃跑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

“醉駕”案件,原則上不對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鑑定。但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鑑定資格、鑑定樣本錯誤、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除外

一、關於立案標準

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範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後,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後,經呼氣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二、關於強制措施的適用

對被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強制措施。

對於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中止審理原因消失後,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對未予以羈押的被告人判處實刑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可以根據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將罪犯予以羈押,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根據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予以收監執行。

三、關於機動車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機動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有關規定執行,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四、關於道路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

對於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醉駕的證據包括哪些?證據有分很多種類,包括鑑定人員或者是機構就案件的鑑定意見,還有證人證言,還有調查得到的一些案件的生物樣本,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以及辯解等等都可以作為案件的之間或者是間接證據,原始或者是傳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