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醉駕的相關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對酒後駕車行為按照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的不同確定了兩個認定標準,用以區分為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兩種情況,其中,飲酒駕駛的駕駛人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0-80mg,而醉酒駕駛的駕駛人則是體內血液酒精含量80mg以上,對於醉酒駕駛的標準沒有作進一步的細分,為此,浙江省的司法公安部門對其進行了細化,作為醉駕量刑判定的依據,那麼,浙江醉駕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呢?
1、醉酒駕駛摩托車,怎樣掌握入罪標準和量刑?
懲治“醉駕”犯罪,應當突出重點。醉酒駕駛摩托車對公共安全的威脅遠遠低於醉駕汽車。故對於醉酒駕駛兩輪摩托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沒有發生致他人輕傷以上事故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可以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於醉酒駕駛三輪摩托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緩刑、免刑標準比照醉酒駕駛兩輪摩托車從嚴掌握。
2、對於“醉駕”汽車的,如何掌握適用緩刑的標準?
對於醉酒駕駛汽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的,或者雖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種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
(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
(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責任的;
(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
(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無以上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
對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適用緩刑。
3、對於“醉駕”汽車的,如何掌握適用免刑的標準?
免予刑事處罰只對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無第四條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但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並有特殊情形的(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極少數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4、司法實踐中,確有極少數案件因被告人醉酒後在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道路邊挪動車位而起訴到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內、學校校園內、機關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隨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對於在居民小區內醉酒移動車位的,不應該被認定為犯罪。
對於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只是為了挪動車位而被查獲的案件,如果對公共安全沒有危害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5、對“醉駕”犯罪分子“立功”,如何適用刑罰?
“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並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關於浙江醉駕相關規定的問題,首先,對醉酒駕駛摩托車的駕駛人如果酒精含量不超過200mg,情節輕微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輕微事故且需要擔責的予以緩刑,其次對醉駕者酒精含量不超過160mg且沒有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可予以緩刑,不超過110mg且沒有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也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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