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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醉酒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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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醉酒標準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當中對危險駕駛罪的犯罪行為做了增加,現在是四種行為都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而這其中以一個是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行為,那麼在危險駕駛罪當中醉酒標準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

一、危險駕駛罪醉酒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頒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刑法》對醉駕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上述文字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要是駕駛員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那麼就可以認定其屬於醉酒狀態了,此時如果開車上路的,那麼就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因為危險駕駛罪屬於行為犯,一旦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就要進行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危險 駕駛 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