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不去坐牢的條件是什麼
一、醉駕不去坐牢的條件是什麼
本身行為不認為構成犯罪,那麼可以不坐牢。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免予刑事處罰之後自然也可以不坐牢。雖然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符合緩刑條件,這個時候可以暫時不用坐牢,而成功的經過了緩刑考驗期,那原判刑罰就可以不執行,此時才算是真正的不用坐牢。
1、本身行為不認為構成犯罪,那麼可以不坐牢。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行為作出了規定,其中就明確了要是駕駛人員在醉酒的情況下駕駛駕駛機動車上路,此時的情節屬於顯著輕微,另外實際產生的的危害也不大的話,這個時候不予定罪處罰。既然不予定罪了,意味着這個時候的醉駕行為就不能構成犯罪,自然也就不會涉及到坐牢的問題。
2、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免予刑事處罰之後自然也可以不坐牢。
同樣也是上述量刑指導意見中的規定,這個時候雖然會認定醉駕行為構成犯罪,但是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節輕微,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那麼也可以免予駕駛人員刑事處罰。這樣的情況下,就屬於定罪免罰,因而也不需要實際服刑坐牢。
3、雖然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符合緩刑條件,這個時候可以暫時不用坐牢,而成功的經過了緩刑考驗期,那原判刑罰就可以不執行,此時才算是真正的不用坐牢。
在有醉駕行為的時候,符合條件規定的一般是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而按照《刑法》中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規定來看,一般是處拘役並處罰金。從這點上來看,其實就是符合緩刑中的一個條件,如果同時再滿足其他條件的話,最終法官判刑的時候往往會對罪犯宣告緩刑。意味着,雖然此時也實際定罪判刑了,但是罪犯可以暫時不用在監獄服刑,也就不用去坐牢。而宣告緩刑的同時會有一個考驗期,緩刑人員可以順利的度過這個考驗期的,最終就是不再執行原判刑罰,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不用坐牢。
總結一下上述內容,可以説在前兩者的情況下,是屬於醉駕絕對不用坐牢。但要是後一種情況的話,其實還是有可能坐牢的。一般沒有被適用緩刑或者在緩刑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最終往往就是要坐牢了。
二、醉駕刑事處罰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醉酒駕駛達到一定的酒精含量之後,如果是初犯並且在承認態度良好並沒有造成嚴重的事故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判刑。滿足這些條件的緩刑期醉酒司機,如果你得到證據,就不必去監獄。 但是,很少有例子能夠證明不需要在醉酒駕駛後免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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