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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抽血使用酒精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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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抽血使用酒精合法嗎?

司機如果在路上被交警攔下並且用檢測儀發現了疑似醉駕的請款就會被帶到相關的醫院進行血液的檢查,但是有的司機認為自己沒有喝酒卻在檢測的時候發現護士抽血的時候用的是酒精消毒,這就意味着血液裏就肯定會添加酒精的成分。那麼,醉駕抽血使用酒精合法嗎?

醉駕抽血使用酒精合法嗎?

醉駕進行檢測時使用酒精很容易污染結果,所以應該是程序上的違法,根據非法證據排除,就不能將最後的結果作為定罪的證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 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驗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場由法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取血樣後五日內將血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車輛駕駛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檢驗:

(一)檢驗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正確性的;

(二)檢驗單位或者機構、檢驗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結果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檢驗人故意作虛假檢驗的;

(五)檢驗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檢驗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重新檢驗,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檢驗人。

相關知識:

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審查

通常來講,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數量比較少,但是,越是以少量的證據來證明一個特定的事實,並要求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就越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對於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審查除要遵循各類證據的一般審查方式、方法外,還需要對其中的特定要素進行重點審查,以確定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資格,進而考察其證明力,以及在證明案件事實中的作用。

上述問題涉及證據審查順序,可能很多人都會認為證據審查順序對證據審查沒有實質性意義,因為刑事案件的辦理要求全面審查證據,作為一名案件承辦人不可能只審查部分證據,或者只審查部分證據就評價案件事實成立與否。其實不然,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確實應當遵循審查順序,相對而言,應當首先審查血樣提取登記表和鑑定意見。

血樣提取登記表的審查

血樣提取登記表記載的內容十分關鍵,主要包括血樣提取的時間、地點,血樣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信息、操作人員信息,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稱,血樣提取所使用的盛裝容器,血樣提取的數量。

1.血樣提取的時間。血樣提取必須是在醉酒駕駛人被查獲以後的合理時間,這裏面可能存在的問題是:血樣提取的時間點如果與公安人員將醉酒駕駛人從被查獲的地點帶到提取血液的地點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一定要引起特別注意。如果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一定要嚴格審閲,保證醉酒駕駛人不脱離錄像監控範圍內;如果沒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則要求公安機關説明情況,審查其説明是否合理;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也應着重訊問這一過程。關於時間節點存在不合理的現象所帶來的風險主要是:醉酒駕駛人與被提取血液的人是否同一、是否有人為稀釋酒精的行為。

2.血樣提取的地點。血樣提取的地點一般應當是醫療結構,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機關自行提取醉酒駕駛人血液的情況。當然,如果公安機關配備了相關的設備和人員,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過在審查時,與在醫療結構提取血液相比,程序性要求更高一些,至少同步錄音錄像和見證人要具備其一。

3.血樣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製作血樣提取登記表時,要預先登記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在提取血液後,會要求被提取血液人簽字確認。需要注意的是兩種情況:其一,被提取血液人的簽字筆跡與收集在卷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筆跡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其二,被提取血液人不能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情況。針對第一種情況,務必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案偵的全部同步錄音錄像,以確定醉酒駕駛人與被提取血液人是否同一。針對第二種情況,一般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提取血液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如果沒有錄像,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理由。

4.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信息。一般情況下,血樣提取要求兩名以上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要求上述人員在血樣提取登記表上簽名。

5.操作人員的信息。一般情況下,要求醫療機構具備相關從業資格的人作為操作人員,如醫生、護士等,並要求上述人員在血樣提取登記表上簽名。

6.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是否含有酒精是問題的關鍵。目前,醫療機構基於診療行為的不同,所使用的消毒液種類繁多,常見的有生理鹽水、碘伏、安爾碘、酒精等。如果在提取血液的時候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則違反了血液提取的程序性規定,系提取程序違法,提取程序違法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鑑定意見是否具有客觀性、合法性。當然,也有觀點認為,即使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對血液酒精含量鑑定的影響也不會很大。實際上,如果評價對鑑定意見有沒有影響,從微量物證角度來講肯定會有,至於有多少,目前,還沒有見到科學的評價標準;但是,這種思維方式略顯狹隘,其影響多少不是問題的實質所在,問題的實質在於其違反了程序性規定。鑑定機構一般不會對該血樣進行含量鑑定。通常認為,這樣的案件是不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條件的。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該問題,就證據而言是無法救濟的,但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評價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7.血樣提取所使用的盛裝容器。通常符合鑑定要求的血液樣本要求血液不能凝固,提取後血液不凝固的方式總體來説在操作上有兩種方式:其一,提取血液後添加抗凝劑;其二,直接使用真空抗凝管盛裝。一份凝固的血液樣本是不符合鑑定條件的。未採取抗凝措施的血樣檢材或者使用了促凝管盛裝的血樣檢材,血清和血漿會分離,在分離後,會影響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鑑定意見的客觀性。如果出現該種情況,鑑定機構一般不會對該樣本進行鑑定。實踐中,也有鑑定機構對該血樣進行鑑定,但是鑑定意見會標註“參考”字樣。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提取血液樣本沒有采取抗凝措施的案件,就證據而言是無法救濟的,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評價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8.在審查血樣提取登記表的時候,必須登記記載盛裝血液的容器標號及名稱。要特別關注血樣提取登記表的編號,該編號要與鑑定委託書、接收檢材回執所記載的盛裝檢材容器的編號相一致。同時,通過審查盛裝容器的名稱,可以判斷該容器盛裝血液是否符合規定。例如肝素鈉抗凝管,在重慶地區使用較多,是符合規定的。但是,如果是某某促凝管,則可以直接判斷為不符合規範性要求。

綜上所述,其實醫院在接到幫助交警檢測司機的血液的時候就應該遵從原有的標準化程序進行抽樣檢測而不是隨意地像平時一樣,否則就非常容易影響到結果的正當性和客觀性。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