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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醉駕誰管抽血,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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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醉駕誰管抽血?這樣合法嗎?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由於一些工作需要或者別的原因而需要趕赴一些酒場,這就免不了一些喝酒了。喝酒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會有一些人選擇在酒後駕車甚至是醉酒駕車,這就會受到法律懲處了。但是醉駕也是需要認定的,有的人會説要抽血,那麼,如果是需要抽血的話,指控醉駕誰管抽血?這樣合法嗎?

一、醉駕肇事,交警可否強制抽血檢測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酒後失控的和拒不接受檢測的駕車人員,交通警察有強制其接受檢測的權力,使用的方法包括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但是,警察不能用違法的方法對肇事人進行強制,也不能對接受檢測的肇事人使用強制措施。如果交通警察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相對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訴,受到傷害的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同時,在交通警察要求接受檢測的時候要主動配合,如果借酒勁打鬧,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構成妨害公務罪。

二、醉駕“抽血檢驗”是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刑事偵查行為

注:在醉駕入刑案件中,往往會碰到律師提出“公安機關採取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驗血液的行為系行政強制措施”,進而會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去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並要求撤銷,從而認定該血樣所作出的檢驗報告不能作為刑事案件中的定案依據。到底該行為是行政行為還是刑事偵查行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書認為:

執法過程中,交通警察大隊的執勤民警開始時對上訴人進行呼氣檢驗是基於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採取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但經呼氣檢驗,上訴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果達到了醉酒駕駛的標準,就已涉嫌危險駕駛的刑事犯罪,此時民警將涉案人帶至醫院抽取血液,也不再是基於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為確定其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屬於刑事偵查行為,因此,被訴血液檢驗行為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調整。而且,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提取血液後,已於當日對上訴人進行了刑事立案。如果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的,是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其實不管指控醉駕誰管抽血,都不能否認的是,醉酒駕車不僅會受到法律的懲處,還會嚴重威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這都是由於在喝酒以後,一時的任性造成的。所以只要不喝酒就就是可以的,在生活中還是要做到開車一定不要喝酒,喝酒一定不要開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