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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機動車酒駕怎麼處理

醉駕2.09W

酒駕行為在我國具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就包括了飲酒後駕駛與醉酒之後駕駛,當然劃分這二者主要還是根據行為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情況進行的。其中醉駕的情況更為嚴重,而我國也直接將這樣的行為規定為了犯罪,即危險駕駛罪。那現在我國對酒駕怎麼處理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我國對機動車酒駕怎麼處理

一、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

(一)道路要素

道路範圍的界定,直接涉及到道路交通管理調整的範圍。準確界定道路的概念,可以解決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不如實統計上報、管轄權限爭議、罪與非罪、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傷害)罪、作為與不作為等許多問題。

我國《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顯然該定義表述還不夠清晰,但可以看出二層含義,一是指道路的範疇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二是指特定情況,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含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也屬於道路。

(二)車輛要素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我國《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準確界定車輛性質,可以清楚地區分哪些是機動車,哪些是非機動車,實際工作中拼裝車輛、無牌電動車等車輛的性質是什麼,到底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是否交通事故。

(三)後果要素

交通事故必須是有人身傷亡,財物損失的後果的,如果沒有損害後果的不能稱為交通事故。因為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沒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範疇。

(四)過錯、意外要素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明知就是預見到、認識到,會發生包括必然發生和可能發生。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的行為,同樣也是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當兇器危害他人,利用交通工具自殺等情況。

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後果。過失分為兩類:一類是疏忽大意,另一類是過於自信。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是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的特徵。

(五)必須有一方或一方以上是車輛

發生交通事故時,至少應有一方是車輛,因此,自行車碰撞行人是交通事故,機動車碰撞行人是交通事故,但是人與人在道路上發生碰撞,結果致一人受傷則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六)具有交通性質

所謂的交通性質是指在道路上進行的人和物空間位置的移動。空間位置的移動是指行駛狀態和短暫的停止狀態,因此,行人與短暫停止的車輛發生的碰撞事故、車輛開動後,發生的人員擠摔傷亡事故、公共汽車到站停車後發生的人員擠摔傷亡事故,都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但是車輛尚未開動,發生的人員擠摔傷亡事故、停車場裏從停止的車輛上掉下的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二、我國對酒駕怎麼處理

根據案情的不同分別適用簡易程序、一般程序或者聽證程序。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的交通管理處罰,可以按簡易程序當場進行處罰;對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交通管理處罰決定,經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轉入聽證程序進行交通管理處罰;其他情形按一般程序進行交通管理處罰。

(一)簡易程序(可由1名交通民警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發當場處罰決定書;備案。

(二)一般程序:受案;調查取證(詢問、檢查、收繳、鑑定);製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複核;決定處罰;執法處罰決定書。

(三)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接受聽證申請;送達聽證通知書;組織聽證;製作聽證筆錄和聽證意見書;轉入一般程序。

對酒駕進行處理,其實多數都是指的是飲酒後駕駛的情況,此時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也是屬於交通違章行為,因而就會按照實際違章的情況,給予駕駛人員相應的處罰。在實際處理的過程中就會涉及到不同的程序,包括簡易程序、一般程序以及聽證程序等等。而對酒駕怎麼處理,其實也是從這方面入手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