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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出新規都有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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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出新規都有哪些變化

一、醉駕出新規都有哪些變化

1、 新規規定18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適用緩刑;舊規規定16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適用緩刑。

2 、新規規定:無證駕駛包括吊銷、暫扣、扣押這三種情形,出現這三種情況時不適用緩刑。駕駛證未年檢、駕駛證扣完分這兩種情況不屬於危險駕駛罪中的無證駕駛情形,發生這兩種情況時,仍然可以有條件地適用緩刑。

3、新規新增了一種不得緩刑的情形:醉酒駕駛明知不符合安全檢驗標準的汽車時,不得適用緩刑。

4、新規細化了一種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或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處分的不適用緩刑。舊規中,有酒後駕駛或醉酒駕駛前科的,終身危險駕駛罪不判緩刑。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醉駕是一類嚴重影響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案件,我國的交通管理部門對這類事件進行相應的治理。保護我國相關行人的人身安全和經濟財產,相關的醉駕駕駛者會受到我國法律的制裁。根據具體的案件進行相應的治理和相關的判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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