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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對醉駕有新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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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對醉駕有新規有哪些?

近些年,我國相關機構以及法律對於醉駕的檢查以及懲處力度都在不斷進行增加。隨着實際情況中的醉駕酒駕等狀況,酒駕的規定也需要不斷進行實時的更新與變動。那麼山東對醉駕有新規有哪些呢?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山東對醉駕有新規有哪些?

對醉駕的規定是全國統一規定的,依據如下: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屬於飲酒後駕駛,大於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駕不僅僅違反交通法律規定,要受到行政處罰,還屬於犯罪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是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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