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關與醉駕免處規定是什麼
一、江蘇省高院關與醉駕免處規定是什麼?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而言,如果此時的情節顯著輕微並且危害也不大的話,那麼就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則也是可以免予駕駛人員的刑事處罰。
從這個量刑規定來看,其實現在對於醉駕的行為已經不能一律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了,而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也是有可能對罪犯免於刑事處罰的。
1、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醉駕情節是否輕微或者顯著輕微:
(1)客觀方面,包括:醉駕的時空環境,要是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車少的時段或者偏僻路段駕駛的,醉駕持續的時間和行駛的距離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的。
(2)主觀方面,包括:犯罪的態度,如主動停止醉駕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犯罪的動機或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如為救治他人而醉駕尚不構成緊急避險的,誤以為休息數小時或者隔夜之後會醒酒而導致醉駕的等等。
2、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最高院醉駕是否可以被判緩刑?
醉駕被判處拘役適用緩刑的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較輕,而且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3、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若醉酒駕駛的犯罪分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的,則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下對其使用緩刑,如是否屬於自首、是否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認罪態度是否良好等。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應積極向法院陳述辯護為自己爭取緩刑的機會。
綜上,如果醉駕的犯罪分子符合了上述條件,那麼是很有可能判緩刑的。
由此可見,醉駕免於刑事處罰的參考因素關鍵是取決於醉駕的情節,這其實也是在醉駕入刑以後根據一些實際的案例進行的調整,但是對醉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卻是非常的謹慎的。而且,事關法律,最理智的做法就是不要遊走於法律邊緣,堅決的杜絕醉駕這本就是完全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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