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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起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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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起訴辦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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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起訴辦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呢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於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衞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酌定不起訴”,把“應當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