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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和行駛證的區別是什麼?

行駛證2.22W

駕駛證和行駛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駕駛證和行駛證的區別是什麼?

1、對象不同:

駕駛證是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是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

行駛證是准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

2、用途不同:

駕駛證可作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醫院掛號、火車票購買等業務。

行駛證是道路行駛憑證,動產權屬證明,保險索賠憑證。

3、內容不同:

行駛證記錄着車牌號碼、車輛類型、該車主人的個人(單位)名稱、住址、車輛的品牌型號、使用性質。

駕駛證記錄着駕駛員的個人信息、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檔案編號、有效起始日期。

二、行駛證的作用

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因此,持有《機動車行駛證》是車輛上路行駛的先決條件之一,駕駛員上路行車不帶行駛證屬於違規行為,無論是沒有領取《機動車行駛證》還是忘記隨身攜帶。

《機動車行駛證》上“車主姓名”一欄不僅僅是姓名的問題,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是法律承認的車輛所有人,他有合法使用和處置該宗財產的權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經濟糾紛等,他也是法定的責任承擔人。保險索賠憑證。

對於辦理了保險的機動車輛,如果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交通事故,投保人只有持《機動車行駛證》,而且是有效的行駛證(即按時參加了年度檢驗),保險公司才有可能理賠。如果不能出示有效行駛證,即使在保險有效期之內,保險公司也將拒絕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辦理和處理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在車輛在行駛的過程中,兩種證件都是必須在完備的,具體情況下如果相關證件丟失的情況下,則必須在補辦完畢後才可以再次上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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