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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主次責比例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中主次責比例如何劃分

在現在生活中隨着越來越多的交通事故發生後,關於交通責任的劃分議論紛紛,各有説法。一般來説,交通事故發生後,是由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勘察,對雙方有關人員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從而確定雙方責任。現在通説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就主要體現在具體的責任比例的認定上,從而確定後續賠償責任,否則一旦雙方對責任的不同理解,會導致責任劃分不清,賠償失衡顯失公平,遲遲得不到解決,影響行政效率。

我國現行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規定,一方面將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另一方面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同時作為主次要責任劃分的標準,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但是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具體的責任比例卻留有餘白,在事故中主要責任是承擔80%還是90%的責任,也可能是其他的比例,法律並沒有對此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根據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不同分為全部責任,其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大小為100%;主要責任,其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大小為60-90%、同等責任,其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大小為50%、次要責任和無責任,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大小分別為0-40%、0%。我國雖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司法案例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按以往慣例看,交通事故按佔比來劃分責任,則主要責任佔七成,次要佔剩下三成。根據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如果認定你要承擔只要責任的話,則要賠償六到八成的損失,司法實踐中,慣例認為以七成和三成的責任佔比來確定責任比,即通常所説的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的7:3。

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主要分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的責任劃分和機動車之間的責任劃分,具體如下:

若是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其他非機動車駕駛人、路人之間,除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存在明顯過錯責任的,或機動車方採取明顯防止措施由不僅可抗力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並且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原則上由機動車承擔80%的主要責任,若是在同等責任中機動車承擔6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同時若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只承擔10%。除上述兩種情況還要兼顧一些特殊情況,若有當事人蓄意破壞、偽造現場或是毀滅相關具有證據效力物證的,又若是事故發生後,駕駛員沒有立即停車破壞了現場,有條件報案不及時報案,使得該事故基本原因及事實無法認定的,責任認定按如下規定:

首先有上述行為者則承擔全部責任;若雙方都有以上行為則共同承擔責任;雙方當事人有效平等協商優先,依法可以撤離現場的交通事故也除外;若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造成事故的當事人逃逸的,那麼事故的全部責任均該由其承擔。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以上列舉的不同情況就是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比例,注意的是,現行交通事故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是在司法實踐中的合理幅度範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