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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一、對事故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對事故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處理辦法主要有:

(一)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公安部交管局16項便民措施第14條: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結束後,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果。

(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三)《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複核工作。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羣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能被推翻嗎

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利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交警勘查事故現場後10日內出具,如果交通肇事方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出具,如果不能查獲的,在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或者重新檢驗、鑑定,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這種認定並不是必須的,可以不出具認定書。

新交法出台後,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已經不再是可以訴的行政行為了,也就是原來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將交通管理部門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而現在已經不能起訴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已經不再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僅僅是一種初步證據。如果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舉出相反的證據,推翻事故認定書。律師提醒在多數情況下,因為事故認定書是一種客觀證據,雖然可以推翻,但是比較困難,除非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比如本案件中蕭先生可以找到路經此地的其他車輛的司機作為證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訴訟中,向人民法院舉出更有利的相反證據,以此推翻事故認定書。如果不能提供更有利的相反證據的,即便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法院一般採信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會把認定書內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事實。

對事故認定書不服,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複核,但此時是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事故責任書內容一旦確定後,想要更改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了,因此當事人一定要及時對事故責任書內容提出異議,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