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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及遲遲不出的原因有哪些?

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及遲遲不出的原因有哪些?

現在社會的交通事故頻發,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當我們遇上交通事故之後,出具交通時候認定書的期限是多久呢?而交通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又是什麼樣的原因?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相關知識,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交通事故認定書製作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問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之一,它貫穿整個交通事故處理的全過程,因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較一般證據證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錯綜複雜,事故認定遲遲不出。

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幾種:一是事故重大複雜,需要反覆做檢驗、鑑定、詢問、調查等;二是事故認定辦案交警已經作出,但祕而不宣,其目的是責任認定一旦宣佈,將不利於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墊賠,推遲事故認定的宣佈有利於穩定受害人家屬情緒,緩解社會矛盾;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佈案子就飛了,因為按新交法調解必須事故雙方當事人自願申請,交警調解不是事故賠償的必經程序,某些辦案人員依舊法習慣先主持賠償調解後認定責任;四是有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忙不過來;五是有些案件辦案交警爭議較大,向上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制部門請示備案需要一個過程。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事故認定遲遲不出但送達到當事人時認定日期確是在法定的時限內,這説明交警有時要麼遲延宣佈,要麼倒籤日期。

不管怎樣,關於事故認定的期間是部委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依法定期間作出,那些先調解後認定、遲延宣佈事故認定的做法都構成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可能會導致實體錯誤,也就是事故認定的錯誤。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7條第1款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85條(三)項規定,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二)項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機構出具檢驗、鑑定意見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以上就是對於“出具交通時候認定書的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的原因”的相關問題的解答。現在大家知道當我們遇上交通事故之後,出具交通時候認定書的期限是多久了嗎?而對於一些特殊原因而言,可能會導致認定書延遲。如您還有任何關於此類的問題,可向我們的律師進行諮詢,本站為您推薦最好的律師幫助您解決難題。以上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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