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陝西省渭南市臨渭區XX金水路十字西北XX1-010、2-010、2-011。
負責人:汪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倪XX,陝西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XX,男,1961年9月5日生,漢族,住禮泉縣,村民,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委託訴訟代理人:盧書豔,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1986年11月3日生,漢族,住禮泉縣,村民,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富平縣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XXXX0770625H。
住所地:陝西省渭南市富平縣城關鎮華XX。
法定代表人:候X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咸陽市秦都區吳家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杜XX、李XX、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陝西省禮泉縣人民法院(2021)陝0425民初1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為殘疾賠償金721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同意在交強險項下賠償,不承擔商業險項下賠償。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缺乏裁判依據。對原審原告醫療費部分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定醫療費。鑑定結論沒有參考原審原告自身原因,上訴人對其殘疾等級不認可。被保險車輛是營運車輛,XX公司並未提供相關運營手續,上訴人依照免責條款在商業險範圍內不承擔責任。
杜XX辯稱,答辯人提供了運費結算票據,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正確。鑑定結論客觀公正。上訴人在商業險範圍內不承擔責任的理由毫無依據。原判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X未作答辯。
XX公司辯稱,只認可上訴人意見中關於殘疾等級的部分。
杜XX一審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36640.54元,誤工費14503.90元,護理費15432元,營養費400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輪椅費用1750元,傷殘賠償金144392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後續治療費10000元、鑑定費2280元,合計242498.44元。上述費用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XX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8日12時18分許,被告李XX駕駛陝EXXXXX(陝DXXXX掛)大貨車沿旅遊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禮泉縣XX鎮西XX口時,突然輪胎掉落在張XX駕駛的陝AXXXXX號車的頭部(乘坐人杜XX),致張XX、杜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同日,原告被送往咸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4天。事故經禮泉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張XX、杜XX無責任。經查被告李XX駕駛的車輛在XX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該事故車輛所有人為XX公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至今協商賠償未果,故訴至法院。另查明,肇事車輛陝EXXXXX(陝DXXXX掛)大貨車系被告XX公司所有,該公司就陝EXXXXX(陝DXXXX掛)大貨車在被告XX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對原告請求的賠償的數額,本院認定如下:1)、醫療費36640.54元,根據醫療票據本院確認其數額為55422.54元(含XX公司墊付的20000元);2)、誤工費14503.90元,根據陝西省城鎮農、林、牧、漁業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及誤工天數165天,對其請求數額本院認定為14160.60元;3)、護理費15432元,本院根據陝西省私營單位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37522元÷365天×護理天數90天×完全護理依賴係數100%,其護理費應為9252元;4)、伙食補助費2500元,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60元/天×住院天數24天,其伙食補助費應為1440元;5)、營養費4000元,根據有關規定每天為30元×營養期80天,其營養費為2400元;6)、殘疾賠償金144392元,符合有關規定,對其數額本院予以確認;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根據原告受到傷害的程度及有關規定,對其數額本院予以確認;8)、交通費1000元,因原告未提供交通費票據,根據原告住院治療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600元;9)、殘疾輔助器具費1750元,根據原告提供的票據,對其數額本院予以確認;10)、後續治療費10000元,依據鑑定意見,對其數額本院予以確認;11)、鑑定費2280元,有票據證實,其數額本院予以確認。以上賠償費用總計251697.14元(含XX公司墊付的2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李XX因違反道路交通法的有關規定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陝EXXXXX(陝DXXXX掛)大貨車在被告XX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到的損失,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原因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禮泉縣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結論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三)、(六)項之規定,作出判決:一、由被告XX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杜XX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合計120000元。二、由被告XX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原告杜XX剩餘的各項損失誤工費、護理費、剩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鑑定費等損失共計111697.14元(已扣除XX公司墊付的20000元)。三、由被告XX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被告富平縣XX公司墊付的醫療費20000元。四、駁回原告杜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937元,由被告富平縣XX公司負擔。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杜XX提供的醫療費結算票據依法認定的醫療費,上訴人並無證據證明杜XX所花醫療費違反了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杜XX的殘疾等級系經法定程序鑑定得出,上訴人並無證據證明該殘疾等級的認定存在法定不應採納的情形。一審法院對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並無不當。上訴人主張在本案中依據免責條款不應在商業險項下予以賠償,但上訴人審理中對免責條款本身未能舉證證明,亦未提供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提示和説明義務的證據,故上訴人該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XX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02元,由上訴人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XX
審判員趙XX
審判員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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