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拋車外是否屬於保險承保範圍?
乘客與駕駛人之間存在着交通運輸合同,駕駛人有安全駕駛的義務,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肯定負有責任。而駕駛人買有保險,對於乘客被拋車外所導致的傷亡,保險公司是否應該予以賠償呢?本站為您具體解答。
2014年3月8日,小東騎摩托車搭載阿峯行駛時,撞到路中的防護樁,阿峯被拋出當場死亡,小東也受了傷。事後警方認定,小東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在夜間、雨天氣象條件下駕車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和未注意觀察路面的交通狀況,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阿峯不負事故責任。
事後,阿峯的家屬找到小東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要賠償。保險公司認為,阿峯發生事故時坐在摩托車後座,屬於車上人員,並不屬於車輛投保的三者險承保範圍,而車輛並未投保車上人員險,因此拒絕賠償。
今年2月,阿峯的家屬將小東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小東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13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方認為,判斷受害人是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應以受害人在事故發生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在車上還是車外為標準。阿峯在事故發生時被拋出車外導致死亡,應為車外人員,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理應按照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要求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另查明,事故發生後,小東支付原告方1.2萬元。保險憑證所附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
乘客被拋出車外死亡,是否屬於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其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商業險合同所附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拖拉機保險條款》第三條也約定,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合同中的受害者(第三者)不包括車上人員。
本案中,阿峯死亡系因小東駕駛的摩托車碰撞防護樁後導致車輛摔倒和阿峯被拋出所造成,即在事故發生的一瞬間阿峯仍屬於車上人員,事故發生後才從後座被拋出摔倒致死,因此,阿峯事故發生時屬於車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故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承保人,無需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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