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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責任等級劃分和處理期限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的責任等級劃分和處理期限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中會有專門機構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這是為了以後的交通事故賠償做準備,那麼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責任等級是如何劃分的嗎?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又是多久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來具體瞭解一下這方面的問題。

一、交通事故的等級劃分。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處理期限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昨天市交管部門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交警對暫扣車輛、責任認定、重新認定、傷殘評定、賠償調解和對違章當事人處罰6個方面的事故處理時限做出規定。

(一)暫扣車輛最長不能超40天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管部門可暫扣道路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交警要向當事人開具暫扣物憑證。

被交管部門暫扣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扣留期限為20天。需要暫扣延期的,要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延長20天。

(二)事故大小不同責任認定時限不同

按照有關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限為:輕微事故在5日內認定,一般交通事故在15日內認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在20日內認定。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照常規時限做責任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准後,按上述規定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三)重新認定最長不超30天

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果對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在接到當事人的重新認定申請書後,要在30日內做出維持原認定、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四)治療終結15天內可申請傷殘評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可在治療終結後15天內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交管部門應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天內做出評定傷殘的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後15天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接至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要在30日內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五)賠償調解限期最長不超45天

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天,公安交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再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可從受傷者治療終結日或定殘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可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可從確定損失日開始。

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將連續計算調節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將中斷;調解重特大、複雜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必須經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延期。

(六)吊扣駕駛證不能超18個月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別裁決,合併執行。凡吊扣駕駛證的合併執行不能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應從處罰裁決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在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劃分的時候,需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情節來劃分,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很多交通事故案件的焦點集中所在,大家一定不能輕率對待。對責任劃分之後就到了交通事故賠償的步驟了,那麼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更多關於交通事故的知識,請大家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同時您還可以就您的問題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