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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簽字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簽字

1、交通意外發生後,部分人士拒絕接受交警發出的交通意外通知書,因此拒絕在交通意外通知書上簽名。但這對保障當事人自身的權益並無多大幫助,因為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認定協議未簽字,不會影響認定協議的有效性。

2、一些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交警簽發的交通責任證書有異議,不承認,所以拒絕簽字。這是當事人的個人行為,如果當事人堅持,交警部門也無法干預,但這不會影響交通事故識別的有效性,也可能損害自己的利益。這是因為無論當事人是否簽字,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對信件的接受,簽名只是交警部門的一種交付方式。

3、“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現場調查,檢查,調查交通事故及相關檢查鑑定結論,及時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作為證據。交通事故證明書應當載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4、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證書是一種證據,但它是交警部門根據一定原則和方法確定當事人是否應承擔一定責任的公證文件。因此,與物證、書證、調查記錄等證據相比,交通事故責任證書具有更高的證明效力。當事人不簽字的,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證書的效力。

5、交警部門通知雙方在交通事故責任確認書上簽字,聲明交警部門已經對事故進行了責任評估。當事人簽名只表示當事人知道鑑定,不接受鑑定。當事人不簽名收據的,交警將在一週內郵寄交通事故責任確認函,視為簽收,或直接寫上“不簽名”,反而使當事人處於被動狀態。因此,無論雙方是否承認這次交通事故責任檢查,他們都必須首先確保他們得到了交通事故的原始證明。

6、因此,拒絕簽署並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當事人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錄取通知書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複審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應當在複審申請中明確説明。

7、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複議只能提出一次,如果審查後不滿意,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能提出事故責任的確認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交警部門的職務確認書提交法庭作為證據。如果在法庭上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責任的確定,法院一般會在承認書中接受責任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