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負刑事責任嗎
1、公民的公民權利從出生開始直到最後死亡。胎兒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胎兒流產不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孩子在出生前在母親身體上受到的傷害,必然會使兒童作為自然人的公民權利在出生後受到侵犯,所應享有的公民權利也不再完整。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當對胎兒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2、“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有權從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可以看出,公民或自然人獲得公民權利的先決條件是“生育”,即生命。妊娠階段的胎兒與母親完全分離,是出生時的活體,也就是説,它具有生命力。胎兒仍然在母親的身體裏,沒有公民權利的能力,也不能享有作為自然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死亡賠償和喪葬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給予支持。
3、近年來,我國各地發生了多起侵害母親胎兒的訴訟案件。然而,由於現行民法關於胎兒保護的規定基本上處於真空狀態,法律界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依據有着不同的理解,導致司法實踐中支持請求權的態度不同,甚至到了盡頭。同一案件導致相反的判決。在司法實踐中,不能避免胎兒損害賠償的發生和增加趨勢。胎兒潛能將成為民事主體的一個特殊範疇。如何對胎兒實施有效的法律保護,也是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
4、提交人認為,雖然胎兒不是法律所界定的“人”,但不能作為公民權利的獨立主體而存在,儘管根據現行民法的規定,胎兒尚未出生。但是,兒童出生後的公民權利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孩子在母親身體前受到傷害,勢必作為自然人的公民權利也受到侵害,不應享有不完整的民事權利。胎兒死亡的原因是母親受傷,出生後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受到侵犯。生命權和健康權不能等同於正常出生的兒童的權利。侵權和損害的後果不一定同時發生,侵犯的不是胎兒本身的權利,而是胎兒出生後的權利。因此,在此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應對早產兒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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