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責多長時間之內
一、交通事故定責多長時間之內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一般進行檢驗、鑑定的,一般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一般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予以記錄。
二、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對方不來處理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尋求賠償
1、不管對方是否拒籤,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都是生效的。你可以先主動與對方聯繫協調賠償事宜,説明利害關係,爭取達成賠償協議,如果對方不理你或者達不成協議,也沒關係,你可以直接拿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一般都會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來劃分賠償責任的。
2、受害方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以肇事方和交強險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一般求人身損害賠償,先由肇事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內給予賠償,不足的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一般所支出的必一般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一般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一般予以賠償。
注意: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遇到交通事故,一般儘可能聯繫到對方,一是為了劃分事故責任,二是協商賠償問題。如果對方遲遲不來以致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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