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交警可以扣車?
一、什麼情況交警可以扣車?
交警可以扣車的情況有:無牌、假牌、套牌,不帶兩證,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交強險及標誌,盜搶車,事故車需取證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二、具體情況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
5、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
7、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
9、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
交警在發現駕駛人員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行為時,應當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如果符合扣車的規定,則應當執行扣車的決定。駕駛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交警的相關執法行為,並且積極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法律的規定上,如果坦白交待,可以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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