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打車禍官司需要哪些證據,車禍處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處理車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就是打官司。向法院起訴的原告都是受害人一方,那麼自己打車禍官司需要哪些證據?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自己打車禍官司需要哪些證據?
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交強險保單、機動車行駛證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發票、病歷、疾病證明書、住院費用一日清單、傷殘等級司法鑑定書、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證明、被扶養人的身份證明、扶養人人數的證明。如果死亡的,還要提供死亡證明、户口註銷單、死者與訴訟當事人的身份關係證明等。
二、車禍處理程序
(一)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
對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二)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
1、處理事故的人員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交通事故認定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敍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4、賠償調解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當事人自己因車禍打官司必須在最佳時間內去解決,也是在訴訟時效內解決好問題,這樣才會有勝訴權,合法權益才會得到保障。如對車禍的處理程序有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他們的幫助是很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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