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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分為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標準是什麼?

1.財產損失的範圍:

(1)直接財產損失

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財產利益的損失。通常包括車輛、物品及其他有關設施的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和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其中的設施一般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

對於直接財產損失,通常適用“全部賠償”的原則,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即折價賠償,也就是説將被侵害的財產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並根據這幾個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的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折價賠償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當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另外,雙方當事人可以經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者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2)間接財產損失

所謂“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道路交通賠償案件實踐中經常碰到的幾個常見賠償請求項目有:停運損失、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等。

第一,停運損失。《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已經明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至於損失數額的計算,應由交通營運部門或由物價鑑定部門出具證明。賠償被損車輛正常修復期間的停業損失。非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停運的,在車輛修復期間,因不能使用該車而造成損失的,也應該主張其權利,要求賠償。

第二,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規費)。保險費是擁有車輛必須繳納的費用,無論車輛是否運行;養路費也是擁有車輛必須繳納的費用,新車繳費一年後即可短期報停,並非交通事故發生後必然產生的損失;養路費、保險費的性質與運管費相類似,系營運車輛必須繳納的費用,是其取得營運利益的成本,也是其得到停運損失賠償的前提,故營運車輛主張了停運損失再主張上述費用的,系訴訟請求的重合,法院不應予以支持。非營運車輛主張保險費、養路費的,如修理時間較長,且未同時主張車輛修理期間的交通費或者租車費用的,可予考慮。

第三,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主要是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貨物損失等,因為貨物的損失導致貨物出售能夠獲得的利益無法實現,可以要求賠償義務人對此進行賠償。

第四,不予賠償和有限賠償間接損失的情形。對於那些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的間接損失,不應當賠償。另外,對於間接損失,如果超出了可以預見的範圍,也不應當賠償。比如當乘客和承運人之間訂立了有償客運合同時,由於交通事故,導致乘客可以獲得的間接利益超出了承運人可以預見的範圍,對此承運人無須全部賠償,而一般只以所得運費為限進行賠償。

2.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標準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確定第19條至第29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18條第1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所涉及到的財產損失,也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